陜西省物業服務管理條例(三)
2022.10.17
第九十一條 未建立首期維修資金或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或者管理規約(臨時管理規約),經業主共同作出決定,及時補建或者再次籌集維修資金。
維修資金補建或者再次籌集的方式分為分期繳納和一次性繳納,具體方式及籌集金額、期限、程序、資金入賬等事項應當由業主共同作出決定。
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協調維修資金的補建或者再次籌集工作。
第九十二條 未建立維修資金或者已建立維修資金但續籌不足時,出現需要分攤維修費用的情形的,應當由維修涉及范圍內共有或者共用關系的業主按照各自擁有房屋專有面積承擔。
第九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轉讓時,結余的維修資金隨所有權同時轉移。房屋滅失的,結余維修資金應返還給繳存主體,繳存主體滅失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九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在物業服務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服務用房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未經業主共同決定,擅自變更位置、抵押、分割、轉讓或者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
第九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而未招標,或者未經批準擅自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人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將備案后的臨時管理規約向房屋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在交接查驗時,對不符合竣工驗收資料的物業服務區域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拒不處理,或者物業服務人明知查驗結果與竣工驗收資料不符仍然承接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未及時移交承接驗收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對建設單位予以通報,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按規定書面告知并報送相關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自收到書面告知六十日內,未組織成立業主大會籌備組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一百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業主委員會成員資格終止后,逾期不交回有關資料、印章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回;逾期仍不交回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建立和保存與業主權益相關的物業服務檔案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將其應當提供的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委托合同價款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事項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物業服務人在接受委托代收有關費用時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退還已收取的費用。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原物業服務人未按規定期限退出物業服務區域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六條 物業服務人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未按規定期限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關資料和財物的,對物業服務人予以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物業服務人損壞、隱匿、銷毀物業檔案、資料和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交回,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 物業服務區域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查處:
(一)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改變房屋外貌或者在外墻體開設、擴大門窗的,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二)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擅自占用或者故意毀損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違法所得。
(三)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部門依照人民防空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五)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違規停車堵塞消防通道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違反規定私拉電線(纜)為電動車輛充電或者電動車輛進樓入戶充電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陜西省城鎮綠化條例》予以處罰。
(八)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任意傾倒垃圾、堆放雜物,導致消防通道或者疏散通道被占用、堵塞、封閉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并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的罰款。占用、堵塞、封閉其他共有部分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高空拋物的,沒有造成損害后果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害后果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九)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照《陜西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予以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九條規定,擅自占用、挖掘物業服務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將停車位出售、附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擅自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所得收益,應當用于物業服務區域內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余部分由業主共同決定使用。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六條規定,業主未提供繳存維修資金憑證,建設單位擅自將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建設單位代業主履行交納維修資金的義務。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擅自挪用或者侵占維修資金的,由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追回,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挪用或者侵占金額二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人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業主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交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并聽取業主意見;對于業主提出的合理意見,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予以解決;經物業服務人催告,業主在合理期限內無故仍不交納的,業主委員會或者物業管理委員會應當督促其交納,物業服務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一百一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物業服務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六條 本條例中有關的專業用語含義:
(一)專有部分,是指門戶以內業主使用的房間、陽臺、天井、庭院以及室內墻面等部位;
(二)專有設施設備,是指門戶以內業主自用的門窗、衛生潔具和通向總管的供水、排水、供熱、燃氣的管道,電線以及水、電、氣戶表等設備;
(三)共有部分,是指屬于業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體承重結構部位(包括基礎、內外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等)、戶外墻面、門廳、電梯井、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四)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同使用的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供電線路、煤氣(天然氣)管道、消防設施、安防設施、垃圾轉運、綠地、道路、溝渠、池、井、公益性文體等設施設備;
(五)公共收益,是指公共區域的廣告收益、停車收益、租賃攤位收益、利用公共配套設施的經營收入、部分通信運營管理費、因小區公共設施損壞所得賠償、物業服務用房等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部分、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所取得的收益;
(六)老舊小區,是指建成年代較早、失養失修失管、市政配套設施不完善、社區服務設施不健全的居住區(含單棟住宅樓)。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